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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603号

宋成明等44人与古进共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成民、李仪、曹莉等,古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603号

申请人:宋成民、李仪、曹莉等44人。

被执行人:古进,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宋成明等44人申请执行古进共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宋成明等44人申请执行古进共有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智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