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7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金城木材经销处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巩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