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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12号

王松花与魏石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是双方父母包办并且属姑表兄妹近亲结婚的,在一起生活期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上被告父母的态度也不好,致使2012年12月份到外地去打工,一直没有回被告家,也没有联系,现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儿子魏某甲由被告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离了,孩子长大我无法给孩子交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1年农历12月8日由双方父母包办姑表兄妹近亲成婚,2002年4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3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魏某甲。自生育孩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使原告于2012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属姑表兄妹近亲结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在庭审后,经双方家长及村干部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已经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依法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的婚姻无效。

二、男孩魏某甲由被告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夫随母由孩子自择。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章贵

人民陪审员  李书会

人民陪审员  盖小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增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