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是双方父母包办并且属姑表兄妹近亲结婚的,在一起生活期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上被告父母的态度也不好,致使2012年12月份到外地去打工,一直没有回被告家,也没有联系,现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儿子魏某甲由被告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离了,孩子长大我无法给孩子交待。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1年农历12月8日由双方父母包办姑表兄妹近亲成婚,2002年4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3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魏某甲。自生育孩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致使原告于2012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属姑表兄妹近亲结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在庭审后,经双方家长及村干部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已经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依法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的婚姻无效。
二、男孩魏某甲由被告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夫随母由孩子自择。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章贵
人民陪审员 李书会
人民陪审员 盖小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增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