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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1053号

昆山盛达纺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昆山盛达纺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盛达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锦景商业中心29号。法定代表人唐雅芬,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菲

审 判 员  朱光烁

代理

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久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