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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商初字第0062号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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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该公司销售员。被告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南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国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三鼎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金  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