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诉讼代表人冯某丙。被告人冯某甲,女,。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冯某丙、被告人冯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某甲被聘任为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企业负责人。2006年开始,被告人冯某甲为了维持和增加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对清新县人民医院(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下同)和清远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耗材的销售额,代表被告单位分多次向时任清新县人民医院院长的成某(另案处理)、时任清新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陈某(另案处理)、时任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的龙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下同)现金265600元。其中:1、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怡景湾的家附近等地,分多次以每次送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成某200000元。2、2006年至2012年间的中秋节、春节前,被告人冯某甲在原清新县第一小学门口等地,分多次以每次送38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陈某41600元。3、在2006年至2011年间的春节前,被告人冯某甲在小市嘉华酒店、华冠酒店、好来登酒店等地唱歌的过程中,分多次以每次送3800元至6000元不等的金额,共送给龙某24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甲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主动供述了其向成某、陈某、龙某行贿的事实。另查明,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500000元,其中冯某乙出资350000元,苏某出资150000元。冯某乙任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苏某任公司监事。2006年6月13日,该公司的股东由冯某乙、苏某变更为冯某乙。2012年12月24日,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2013年5月16日,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冯某乙变更为冯某丙、朱某某,其中冯某丙出资额300000元,朱某某出资额200000元,冯某丙任法人代表。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破案经过、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账页、记账凭证、付款批条、银行回单、发票、入库单、工资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聘书、遗失证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任职书、审批单、银行回单,证人成某、陈某、龙某、冯某乙、苏某、卢某、钟某的证言,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销售医疗器械的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系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的行贿行为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甲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因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原某某医疗器械批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某甲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60000元。
二、被告人冯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胡 燃
审 判 员 陈志锋
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家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