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翠花,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继虎,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被告郭作青,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云富(系被告之子),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云峰(系被告之子),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花与被告郭作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花以通过中间人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花以通过中间人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翠花负担。
审 判 长 党彩云
人民陪审员 梁丽巧
人民陪审员 董俊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要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