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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71号

李翠花与郭作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翠花,郭作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翠花,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继虎,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被告郭作青,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云富(系被告之子),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云峰(系被告之子),男,清徐县集义乡东辽西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花与被告郭作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花以通过中间人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花以通过中间人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翠花负担。

审 判 长  党彩云

人民陪审员  梁丽巧

人民陪审员  董俊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要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