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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359号

原告赵登明与被告庞庆玉、庞超、邓松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登明,庞庆玉,庞超,邓松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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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赵登明。委托代理人刘传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象河乡乡直乡政府。被告庞庆玉。被告庞超。被告邓松山。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明与被告庞庆玉、庞超、邓松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登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登明负��。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宗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