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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财保1号

戴胜祝与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胜祝,胡家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财保1号

申请人:戴胜祝,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被

申请人:胡家桂,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申请人戴胜祝因与被申请人胡家桂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家桂环保补偿资金5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戴胜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胡家桂环保补偿资金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远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