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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53-2号

吴健与谢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健,谢罗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53-2号原告吴健。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谢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谢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

审 判 长  袁 斌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