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53-2号原告吴健。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谢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谢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
审 判 长 袁 斌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