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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56号

宋红云与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56号

原告:宋红云。

委托代理人:王波涛。

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魏在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云诉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红云负担。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