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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704号

XXX与张海洋、王联锋、马林峰、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X,张剑,张海洋,王联锋,马林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XXX。被告张剑。被告张海洋。被告王联锋。被告马林峰。本院在审理XXX与张海洋,王联锋,马林峰,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