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胡艳红,1978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7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红与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胡艳红于2016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艳红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晓冬
代理
审判员 杨顺利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