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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更1号

莫志敏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莫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刑更1号罪犯莫志敏,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志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2015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莫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去余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志敏尚有罚金一千元未缴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4次;2015年8月、9月、10月、11月嘉奖。该犯入监时因患有“继发型肺结核”于2015年8月30日鉴定为疾病二级病犯,2015年12月29日因突然咯血,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结合化州市人民医院诊断意见,目前该犯疾病分级为“第一级疾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罪犯疾病分级鉴定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志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犯罪行较轻,服刑已超过刑期一半,属一级病犯,减刑释放无社会危害性,且更有利于其疾病的治疗,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志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卫慧

审判员  叶 滢

审判员  张 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