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46-3号申请执行人姬学莲,女,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童永宁,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机务段职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姬学莲与被执行人童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8037元,执行费3021元,共计21105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永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童永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蒲茜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