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9号原告鞠海涛。被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海涛诉被告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