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588号起诉人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国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洋,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起诉人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被起诉人许涛于2015年11月3日向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9月工资20000元,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420号裁决书,裁决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许涛2015年5-9月工资20000元。由于起诉人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全体员工作出从2015年6月2日放假的通知,故被起诉人许涛从2015年6月2日起并未上班,许涛请求支付2015年6-9月工资没有依据。起诉人起诉至我院,请求对被起诉人要求支付2015年6-9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双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420号仲裁裁决书已告知起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若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