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5号原告黄某。被告马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维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玉川 来自:
黄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5号原告黄某。被告马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维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