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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5号

黄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5号原告黄某。被告马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维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