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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4510号

周鲁桂、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鲁桂,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510号申请执行人周鲁桂,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海,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鲁桂与被执行人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八里屯社区聚才小区××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前十居委仓储中心沿街楼××室的经营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