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执民字第4099-2号

应仁方、丁聚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仁方,丁聚江,丁霞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099-2号

申请执行人:应仁方,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丁聚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丁霞霞,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2015)甬宁执民字第409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霞霞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霞霞所有的银行存款2048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永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