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0号
原告:李某,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段世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院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