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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0号

李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37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00号

原告:李某,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段世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院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婧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