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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17号

王军与刘传平、胡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刘传平,胡波,胡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17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刘传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胡波,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胡祥,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刘传平、胡波、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祥拥有位于凤台县城关镇望淮路翠苑康城某某号楼某某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祥所有的位于凤台县城关镇望淮路翠苑康城某某号楼某某室房产(产权证号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