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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8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吴瑞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吴瑞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负责人吕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瑞平,女,194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厦9层。负责人王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兴民初字第00441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