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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财保2号

方匡明与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匡明,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2号

申请人:方匡明。

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林彩龙。

被

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林彩龙。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号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郑为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方匡明因与被申请人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47,1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匡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彩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47,10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方匡明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