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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690号

何伯军与勾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伯军,勾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何伯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慧,三台县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勾成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伯军诉被告勾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伯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何伯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绪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