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90号
原告:何伯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慧,三台县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勾成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伯军诉被告勾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伯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何伯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绪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