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61号
原告:杨陶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倪光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杨陶涛诉被告倪光辉、张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郑承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陶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光辉、张翠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陶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翠翠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倪光辉向杨陶涛借款0.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逾期偿还,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到期后倪光辉未能还款,特起诉,要求倪光辉偿还借款0.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到借款还清时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倪光辉向杨陶涛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陶涛要求倪光辉偿还借款0.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5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到借款还清时止,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倪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陶涛借款0.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光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承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的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