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张某与莫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0922。

被告:莫某,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现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证号:×××1274。案由:抚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莫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绍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