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6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
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林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