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5号申请人高学英,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陈代乾,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琼英,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邛崃市。担保人李汉钊,男,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邛崃市。
申请人高学英因与被申请人陈代乾、杨琼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学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代乾、杨琼英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90000元,担保人李汉钊自愿以其位于邛崃市火井镇新安村的房屋(市房产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学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在90000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陈代乾、杨琼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对担保人李汉钊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学英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耀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