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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5号

高学英、陈代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学英,陈代乾,杨琼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5号申请人高学英,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陈代乾,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琼英,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邛崃市。担保人李汉钊,男,汉族,1951年9月2日出生,住邛崃市。

申请人高学英因与被申请人陈代乾、杨琼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学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代乾、杨琼英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90000元,担保人李汉钊自愿以其位于邛崃市火井镇新安村的房屋(市房产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学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在90000价值范围内对被告陈代乾、杨琼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对担保人李汉钊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学英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耀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