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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825号

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春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春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825号

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泰安桥西侧日月星辰26-1号。

法定代表人:徐善君

委托代理人:沈蓉、石磊,嘉善县天成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春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县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肖述永,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牛街镇小干溪村高坎组20号。

被告:杨继红,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山阳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一组167号。现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城桥村南区新泾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述永与被告杨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述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心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