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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0-2号

王志芹与顾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芹,顾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0-2号

原告:王志芹,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顾金龙,男,汉族,27岁,山东省平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名苑小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

法定代表人:刘敬国。

原告王志芹诉被告顾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顾金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保证金,申请解封鲁NDK8**号,予以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将被告顾金龙驾驶的鲁NDK8**号车予以解封,允许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冬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