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46-1号
原告:王宏木,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国奉,男。
被告:徐家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木与被告徐家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家继名下所有的16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家继名下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原告王宏木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东街居委会北闸街外幢号为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传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