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搜索“”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