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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30号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