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64号罪犯张自云,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自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6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张自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张自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张自云系主犯、累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自云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