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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86号

杨宝和与王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宝和,王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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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杨宝和,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朱美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雪梅,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和诉被告王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元,减半收取75.2元,��原告杨宝和负担。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娄 莉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