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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061号

刘广义诉侯志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广义,侯志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61号

原告:刘广义,住伊宁市。

被告:侯志霞,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义诉被告侯志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义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义以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聂中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