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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94号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平,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福星,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东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代理

审判员  郭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