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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2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唐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唐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5号。负责人黄飚。被执行人唐琦,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唐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