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龙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七民初字第2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七民初字第20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重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熙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