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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号

杨果力与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果力,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号申请人杨果力,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董事长。担保人杨越,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人杨果力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9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转交本院。担保人杨越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长风西街16号7幢1单元7层0701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果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杨越名下的位于长风西街16号7幢1单元7层0701号(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冻结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二十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