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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4238号

潘将燕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潘将燕,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238号

原告:潘将燕。

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全。

原告潘将燕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将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潘将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范惠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