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238号
原告:潘将燕。
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炳全。
原告潘将燕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将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潘将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范惠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