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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062号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062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正春,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俊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