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062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正春,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俊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