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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51号

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诉庄晓曼、解富燕、庄顺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庄晓曼,解富燕,庄顺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万成荣,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不识字。原告刘世琼,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万廷明,男,1994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告庄晓曼,女,2000年农历8月1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会东县马龙乡马龙村3组3号。被告解富燕,女,1973年农历4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不识字,住址同上。被告庄顺云,男,1973年农历10月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万宾,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诉被告庄晓曼、解富燕、庄顺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于2016年1月7日以愿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385,由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承担。

审判员  张天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