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万成荣,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不识字。原告刘世琼,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万廷明,男,1994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告庄晓曼,女,2000年农历8月1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会东县马龙乡马龙村3组3号。被告解富燕,女,1973年农历4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不识字,住址同上。被告庄顺云,男,1973年农历10月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万宾,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诉被告庄晓曼、解富燕、庄顺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于2016年1月7日以愿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385,由原告万成荣、刘世琼、万廷明承担。
审判员 张天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