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1756号申请执行人南美花,女,1957年5月28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二十五组,现住延吉市广源居电梯楼。被执行人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美花与被执行人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85860元及利息,案执行费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