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关春雨。被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张邵存。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