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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38号

申请执行人关春雨与被执行人刘震张劭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春雨,刘震,张邵存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关春雨。被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张邵存。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