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张效田,男,汉族。被告王光霞,男,汉族。
原告张效田与被告王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效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
张效田与王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张效田,男,汉族。被告王光霞,男,汉族。
原告张效田与被告王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效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