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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

张效田与王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效田,王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张效田,男,汉族。被告王光霞,男,汉族。

原告张效田与被告王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效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