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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7—2号

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祥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市祥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海鹭,陈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7—2号

申请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南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闫丰雷,总经理。

被

申请人:厦门市祥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鹭,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海鹭

被

申请人:陈海鹏。

申请人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祥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闫丰斌所有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闫丰斌所有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日房字第037900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