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执行人焉丽红,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戚凤玲(曾用名戚风玲),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耿树文,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焉丽红申请执行戚凤玲、耿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凤玲、耿树文20592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