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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字第227号

焉丽红申请执行戚凤玲、耿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焉丽红,戚凤玲,耿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执行人焉丽红,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戚凤玲(曾用名戚风玲),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耿树文,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焉丽红申请执行戚凤玲、耿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凤玲、耿树文20592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