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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6155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61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仁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14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仁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仁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仁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黄仁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26513.1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