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61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仁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14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仁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仁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仁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黄仁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26513.1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