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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20号

陈妈坤与欧成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妈坤,欧成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陈妈坤,男,195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蓝睿睿,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成葵,男,1966年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妈坤诉被告欧成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妈坤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欧成葵已经将涉诉债务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妈坤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妈坤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立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代理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赖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