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陈妈坤,男,195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蓝睿睿,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成葵,男,1966年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妈坤诉被告欧成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妈坤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欧成葵已经将涉诉债务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妈坤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妈坤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立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尧
代理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赖丽娴 关注公众号“”